凤阳县锅炉及餐饮炉灶整治的通告附奖补方案

2022-09-19 分类:行业资讯 244 次浏览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及《凤阳县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锅炉及餐饮炉灶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19年9月30日前,府城、经开区、临淮关地区燃煤生活锅炉和生物质生活锅炉全部淘汰,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在用燃气生活锅炉要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

        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工业园区内的燃煤工业锅炉和生物质工业锅炉直接淘汰,更换为超低氮排放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在用燃气工业锅炉要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电能、空气能、热水配送;城区餐饮行业燃煤(油)炉灶全部淘汰,改用电或者天然气。

        三、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根据《凤阳县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奖补方案》,由县政府给予相应补助;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不予补助。

        四、违反《通告》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组织拆除高污染供热设备,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仍然使用煤、油、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封并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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